¶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經議會三讀通過 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
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,臺北市議會於113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「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」修正草案,將自今(113)年7月1日施行,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。
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「房屋稅條例」,並於同年4月1日由財政部訂定「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、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」,大幅調整住家用房屋之稅率級距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,北市府配合修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,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一、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: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,須符合自住要件:1.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.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.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,另自113年7月1日起增訂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。
二、明定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%:原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並無法律明文適用較低稅率,臺北市為落實居住正義,照顧市民基本需求,自106年起透過稅基折減方式,降低單一自住房屋實質稅率,以加強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益,減輕市民的租稅負擔。本次房屋稅條例修正,即係參考上述理念,明文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為1%,並要求不得稅基折減。為減緩對市民的稅負衝擊,臺北市已於113年不動產評價臨時會決議,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稅基,並獲財政部認同。
三、促進房屋有效利用,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可減稅: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,滿足民眾居住需求,調降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率為1.5%至2.4%。
四、合理化房屋稅負: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房屋進行「全國歸戶」,除持有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,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(含租賃黑數及空屋等)調高其法定稅率為3.2%至4.8%,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。
五、簡化稽徵程序:參考地價稅課徵方式,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按年計算。另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,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房屋所屬分處申報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,如逾期申報,自次期開始適用;致稅額增加,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。
新聞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ZZa5QRP
¶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才可免稅
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,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,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?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,於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,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,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,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。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,如廣場、綠地、停車場等,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,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新聞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2oaEQ7Y
¶日租型套房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
以日或週計價,供做短期住宿服務之房屋,無論自有或承租,皆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。
提供旅遊、商務、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並收取費用,係屬經營旅館業務行為,具營業性質,提供該服務之房屋,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。
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,致稅額減少者,須於當期開徵40日(即3月22日,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)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,自當期適用;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,則自次期適用;經核定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,免再申報;如有漏稅情事者,將依規定補稅及處罰。
新聞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K0boG6W
¶利息、違約金收入 課綜所稅
民眾借錢給別人,對方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,當欠債人欠錢不還,借款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拍賣不動產,除本金不須課所得稅,其他屬「利息」、「違約金」都應併入取得年度各類所得,報繳個人綜所稅。
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,是按雙方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,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「本金」、「利息」及「違約金」,依民法所定的抵充順序,應先抵充利息,再來抵充本金,最後再抵充違約金;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,則先抵充本金,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。
除了本金不課所得稅,利息及違約金分別屬於稅法中的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,借款人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,報繳個人綜所稅。
納稅人如因一時疏忽漏報違約金,應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,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,才可免罰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8358406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¶不實發票抵稅 重罰
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,若取得的統一發票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,卻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,一旦國稅局查獲,除追繳營業稅,也將依法從重處罰。
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,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應配合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,如經查證確有進貨、憑證確實由實際銷貨營業人交付,且實際銷貨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,誤用發票的營業人可免罰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8350804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